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LC0026/2008-00366
发文机关: 商务局
文 号: F30520-0605-2008-0007 - 成文日期: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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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管理,堵塞税收的流失,根据基层对《外管证》管理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管证》管理几个问题进行明确:
一、外来经营者在我市经营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凡不符合赣地税函〔 2005 〕 268 号文第 5 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在经营地缴纳;如纳税人认为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调查核实后报市局征管科批准,其企业所得税方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外管证》,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在经营地缴纳。
三、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账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并在为其开具《外管证》时对项目经理附征 1% 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严格《外管证》的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完善《外管证》的缴销手续。市局将对《外管证》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严格执行政策而造成税收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